记者 麻萌楠 通讯员 徐岫超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5月22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庭审现场,证人刘某、王某、郑某面对庄严的国徽分别签字并宣读证人保证书。这是5月1日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遂昌县人民法院首起举行证人当庭宣誓的案件。
据了解,在该起纠纷案中,原告黄某诉称,2019年5月,自己受雇两被告朱某和李某,为第一被告朱某经营的餐馆提供装修服务,后原告在作业时从木梯上跌落受伤,住院76天,希望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但第二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不是雇主,同为工友,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朱某辩称自己并非直接雇用黄某,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为查清事实真相,法庭同意了第二被告李某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被告向法庭申请了原告的工友刘某、王某,以及起诉前陪同原告一起参与调解的郑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当天,证人出庭后,庄严地宣读并签下了证人保证书。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修正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出庭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方式陈述证言,因此刘某等两名证人均以“脱稿”形式陈述证言。
“你和原告、被告是什么关系?”“你能详细描述当时现场的情况吗?”“这份证据材料你有印象吗?”……三名证人依次进入法庭,接受法官、原被告的轮流发问,丰富了证据形式。证人冷静确信的回答,让法官对事实认定更加清晰客观。该案将择期宣判。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首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这对于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证人如实作证,恪守诚信原则,维护司法权威具有积极作用。”遂昌县人民法院法官谢晓燕表示。
来源:丽水日报5月2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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