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应金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丽遂商初字第11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8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黄仙军:
本院受理原告罗红伟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遂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郑跃明:
本院受理原告罗红伟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遂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应光林、潘新梅: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遂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叶启松:
本院受理原告钟建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遂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应光林、潘新梅: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遂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