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君、谢旭芽:
本院受理原告管霞锋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遂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吴土林、吴添福、谢西连:
本院受理原告管霞锋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遂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徐亿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崇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丽遂商初字第108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19日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