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福、刘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徐根长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丽遂商初字第116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3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