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蓝叶佳乐 通讯员 王秋萍 赖慧芬
本网5月4日讯近日,记者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诸多规定,堪称“史上最严”,特别是对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餐饮、美容、教育培训、金融等消费领域作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其中九大亮点值得消费者们关注。
亮点一: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民在消费后名字、电话、家庭住址、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少市民直呼:难道在这个数字化、信息化的社会就没有个人隐私可言了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李志洪告诉记者,旧版的《消保法》中只提到了个人信息一个模糊的概念,并没有明确举例,导致不少商家钻空子,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为弥补这块空白,《办法》中的第七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以及反映健康状况的体检及诊断报告、病史、治疗记录或者医疗美容记录、生物识别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个人身份的信息。“有了明确范围之后,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让他们在今后的维权道路上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可用。”李志洪说。
亮点二:商家推行预付消费有限制
近日,记者通过走访发现,我县部分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健身养生馆等商家都存在预付式消费的现象,可一些商家一旦因经营不善而关门歇业时,很容易出现卷款“跑路”的情况,待换了新东家后,原卡通常都享受不到原有服务,就算退卡也会受到百般阻挠。
市民郑女士去年在某家餐饮店办理了消费卡,可没用多久商家就关门歇业,导致消费卡内的800元钱无法兑现消费,“现在想要找商家退钱都没地方找,我卡里的钱也就打了水漂了,无奈!”郑女士感叹道。
据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付卡消费这一顽疾的预防整治,《办法》对预付式消费作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也就是说,新开业的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若要推出预付式消费模式,至少也得营业半年“证明”自己才行。
同时,预付式消费的卡内充多少钱,商家说了不算。《办法》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要注意的是,消费者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指令支付的除外。
《办法》还要求,卡面期限过了,经营者不能以延长为由收取额外费用;另外,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提前30天通知并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否则将会被追责。
亮点三:营利性培训出现违约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费
如今社会上各类营利性培训机构比比皆是,小学奥数、英语、绘画、公务员培训等等,一些培训机构往往是先把消费者招揽进来再说,而当消费者认为不满意想要退款时,却往往得不到解决。
市民潘女士就遇到过这种困扰。潘女士说,她曾报名参加过某机构的公务员面试培训班,合同上写着一对一面试辅导,可进去之后才发现却是10多人1小组,学员间面对面训练,而面试辅导老师也都是刚参加完培训、经验不足的年轻教师。结果一个月培训下来,钱花了不少,收获却寥寥无几。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办法》规定,不管是考试培训,还是兴趣班或辅导班,要求这些营利性培训经营者除了要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外,还要在合同中标明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若是没有上述内容,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签合同。
此外,如果经营者违反约定,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是感到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以及依法得到相应赔偿。
亮点四: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可要求退钱或重做
去年1月,市民叶女士因脸上长痘,便使用某美容店推荐的祛痘化妆品,效果明显,但在停用该化妆品后,脸上立刻出现发红、发痒、长粉刺等症状,脸部皮肤受到严重伤害。
“应该是那个美容店销售的祛痘产品含有激素,质量有问题,才会导致我在停用之后出现上述症状。他们虽然说会承担责任,但在支付了我一个疗程的脸部治疗费用后,就不再继续支付了。”叶女士有些愤愤不平。
如今,叶女士反映的这类问题可以有效解决了,《办法》规定,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做,并依法赔偿损失。
亮点五:全装修商品房需保留样板房
购买过精装修商品房的业主可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购买前开发商曾提供样板房供参考,等到商品房交付时,想要进行比对,发现样板房已被开发商拆除了。这样一来,事后很难进行维权。“去年我县就有多位市民因样板房和实际不符前来投诉。”李志洪说。
针对这一现象,《办法》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提供交付样板房;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同时,商品房因勘察、设计、施工原因,在保修期限内发生渗漏的,可要求在6个月内予以修复,未修复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亮点六:遗失快递,按收费十倍标准赔偿
据李志洪介绍,我县的快递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快递遗失或损毁后,价值难以确定,赔偿标准偏低等方面,去年一年下来,我县关于快递的投诉不计其数。
上个月,市民毛女士就因快递丢了与快递员产生了纠纷,“托朋友从香港寄来一条手链,总价值近2000元,但是快递员将快递放在家门口却丢了。”毛女士说,向快递员索要赔偿时,快递员却推脱责任。
快递丢件怎么办?快递公司需要赔付多少?《办法》中表明,快递企业在接收快递物品时,事先要让消费者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一旦快递物品因快递企业责任遗失或损毁,应按照消费者事先申报的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确定实际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事先未申报事后又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快递企业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800元。
亮点七:差评后被骚扰交易平台应降低卖家信用
“亲,您好,此前在我们店购买的商品,不符合您的要求,所以给了差评,我们店也是经营小本生意,赚钱不容易,我们返还部分金额,您能消除差评吗?”不少市民发现网购的实物和图片不符,给卖家差评后,时常接到这样的骚扰电话,一次不成功还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更有甚者收到卖家的恐吓。
李志洪表示,为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办法》规定,如果消费者因对网上经营者作出负面评价而遭受其骚扰或者威胁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查证核实后,应当按照平台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该网上经营者作出信用降级、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或者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亮点八:三包产品出现问题可要求五日内修复
“刚发布的《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相对于旧实施办法,主要从三方面作了完善。”李志洪介绍,一是缩短了商品修复时间,产品经营者应当在收到消费者要求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五日内修复;二是严格了未能修复的后果,在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或全部修理时间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或更换;三是经营者应根据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使用补偿费等任何费用。
这一规定发布后,不少市民表示,以往商家修理产品一拖再拖,修不好也不告诉消费者,如今修复时间有规定,购买三包产品可以更加放心了。
亮点九:首次从地方法规层面对二手车交易作出规定
去年,市民吴先生花费4.3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购买前,商家告知该车行驶里程9万多公里,但吴先生开了3天,发动机就全部报废了。经了解,该车在2014年11月10日,行驶里程已有14万多公里。
“针对二手车,《办法》从销售经营者核查检测义务、报告义务、包修责任和赔偿要求四个方面作了规定,这是国内首次从地方法规层面对二手车交易作出规定。”李志洪表示,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二手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同时,针对国家三包关于退换车的条件过于严格的情形,《办法》放宽了退换车的条件,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