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0月10日讯(记者 朱敏 通讯员 卢尚雁)日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依据其签订的《生态修复协议》,唐某需另行支付生态修复补偿金5200元。
原来,唐某于去年11月承包了我县某山场的经营权,在雇佣工人进行采伐搬运作业期间,他引导采伐工人对承包未果也未规划发证的被害人钟某部分山场进行越界采伐,后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3.4652立方米,材积2.0791立方米,唐某构成非法盗伐林木罪。
但与以往盗伐林木案不同的是,此次县人民法院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结合市检察院、法院、环保局、林业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统一生态修复标准的工作指导意见》,首次引入生态修复补偿金制度,要求由唐某出资对被害人树木进行补植。
“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于本案最终的量刑起到了关键作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秦金芽介绍,这是该院在环境资源案件中作出的第一个恢复性刑事司法判决,对今后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判决生效后,将由当地林业部门对树木补植工作进行验收,确保补植林木的责任履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