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惠清、陈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隆发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丽遂商初字第20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杨思根:
本院受理原告邱书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丽遂商初字第18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21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