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8年02月01日
叶明峰、潘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潘长清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