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冬福: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傅元根、王惠荣: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姜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陶忠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张志元:
本院受理原告雷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唐昌晨:
本院受理原告何胜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傅根才、张素娥、傅根寿、张健军: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你们个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2159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周毓峰:
本院受理原告周军辉、何巧与你和周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