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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8年07月09日

(2018)浙1123破1号

  本院根据柳松华的申请于2018年6月20日裁定受理遂昌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20日指定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为遂昌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遂昌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9月10日前,向遂昌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松阳县江南豪园一幢9号;邮政编码:323400;联系电话:0578-80608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遂昌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遂昌铸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8日9时整在遂昌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刘存昊:

  本院受理原告姜水明诉吴丰和你追偿权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2213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吕俊:

  本院受理原告谢伟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苏水华:

  本院受理原告余义华诉被告苏水华、曾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叶原野:

  本院受理原告胡宇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2139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王瑞根、钟淑贞、王坛海、熊根姣、朱学文、郑君: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2049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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