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0日,本院根据俞复初的申请裁定受理丽水清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丽水清松纸业有限公司以无财产、无账簿和文书资料为由未向管理人移交,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清算。且管理人经依法调查得知债务人名下没有相关房地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也无银行存款。截至2018年9月13日,除管理人的报酬外,本案已实际发生公告费、刻章费等破产费用共计2702元,均尚未支付。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在债权人会议上,丽水清松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丽水清松纸业有限公司无力偿付破产费用为由,提议向法院申请丽水清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清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得到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丽水清松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丽水清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宣告丽水清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清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