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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08日

周花妹、郑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余义华与被告周花妹、郑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叶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朱望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王漂风、范巧芬、竺发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被告王漂风、范巧芬、竺发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张水清:

  本院受理原告翁林娇与被告张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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