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瑞雄、郑凤媛:
本院受理原告李根良、潘瑞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545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周成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伟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陈先萍:
本院受理原告蓝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3民初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