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辉: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诉你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107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郑叶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叶万青: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