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卫:
本院受理原告曹历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们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101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叶华文、林丽娇:
本院受理原告贺宗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97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