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益民、罗建军、苏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项益民、罗建军、苏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王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梅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们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115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8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雷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翠珠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们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118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