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4年09月17日
王光明、王波: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丽遂商初字第9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23日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