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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遂昌大明药店有限公司认定为遂昌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后有关管理要求的函

来源: 遂昌县政府门户网站    2014年10月23日

  遂昌大明药店有限公司:

  根据你们的申请,我局经初审、公示后无异议及集体研究,自2014年10月22日起,将遂昌大明药店有限公司认定为遂昌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试用期为一年。为确保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我县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管理要求函告如下:

  一、认真履行与县社保局签定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二、禁止行为

  1 、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2 、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3 、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如买赠活动。

  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5 、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8、县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三、费用结算

  药店应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负责医保结算代码的日常维护工作,协同县社保局做好相应的日清帐、月对帐管理工作。

  四、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1、非经医保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医保用计算机。

  2、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互联网(上外网)相连或打游戏。

  3、不得接受外来的任何U盘或安装其他电脑软件。

  4、必须定期进行杀毒,避免电脑病毒的侵袭。

  5、定期做好计算机的清洁维护工作。

  特此函告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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