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们的申请,我局经初审、公示后无异议及集体研究,自2014年10月22日起,将遂昌大明药店有限公司认定为遂昌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试用期为一年。为确保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我县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管理要求函告如下:
一、认真履行与县社保局签定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二、禁止行为
1 、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2 、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3 、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如买赠活动。
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5 、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8、县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三、费用结算
药店应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负责医保结算代码的日常维护工作,协同县社保局做好相应的日清帐、月对帐管理工作。
四、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1、非经医保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医保用计算机。
2、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互联网(上外网)相连或打游戏。
3、不得接受外来的任何U盘或安装其他电脑软件。
4、必须定期进行杀毒,避免电脑病毒的侵袭。
5、定期做好计算机的清洁维护工作。
特此函告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2日 |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