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长、蓝水钗、阮伟华、阮美凤: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丽遂商初字第120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诚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高长文、吴菊梅、遂昌县莱莱洁洗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丽遂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杨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姜仁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丽遂商初字第107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遂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