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01日
张益庭、宋贵有: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益庭、宋贵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