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武: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军诉被告林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吴文长:
本院受理原告秦声文与被告吴文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雷菊萍:
本院受理原告雷菊景、洪杰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2663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阙如痴、唐瑛: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平与被告阙如痴、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郑志义:
本院受理原告虞小洪诉被告郑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