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9年01月08日
程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