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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

郑长岳: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4月1日9时(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何新芽: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87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谢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庆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23民初3795号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9年4月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制度判决。

  特此公告。

  

李梁菊、黄生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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