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遂昌中鑫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浙112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遂昌中鑫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省遂昌县盛磊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5日指定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省遂昌县盛磊石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浙江省遂昌县盛磊石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6日前向浙江省遂昌县盛磊石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省遂昌县盛磊石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的款项汇到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帐户。
浙江省盛磊石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七弄一号202室;邮政编码:323300;联系电话:0578-8131400,13666575211,联系人:鲍律师。
浙江省遂昌县盛磊石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2月20日14时在遂昌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朱庆兰:
本院受理原告杜卫春诉被告朱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