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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7月16日
2021-07-16 10:05:13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 李斌
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11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8月27日前,向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B座7楼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尹芙蓉;联系电话:135753949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15时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1)浙1123破2号
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11日指定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8月27日前,向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七弄一号202室;邮政编码:323300;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369578647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遂昌天马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3日9时30分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周萍:
原告林启军与被告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郑顺花:
原告尹昭与被告郑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