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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3日

2021-12-03 09:13:29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 李斌

杨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相关人员:

  2021年7月2日,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的申请受理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浙1123破1号。本院查明,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等资产。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审查,本院依法裁定确认王其政等4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合计4519621.61元。本院认为,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符合破产条件,且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宣告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裁定宣告浙江山圣山茶油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邓洪晓:

  本院受理原告张程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2355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张水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根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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