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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30日
2021-12-31 10:10:19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 李斌
叶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春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2522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周巧丽:
本院受理原告周雄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朱奕斌:
本院受理原告周雄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蓝金炎:
本院受理原告潘土根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郑建飞:
原告黄家顺与被告郑建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王根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浙1123破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浙112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8日指定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8日前向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的款项汇到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帐户。
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平昌路16弄1支弄8号2楼;邮政编码:323300;联系电话:0578-8181538,13646784446,联系人:雷律师。
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遂昌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雷胜庭: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兴隆钢材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3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督促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