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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1日

2023-12-21 09:16:32来源: 作者: 编辑: 巫鸯

  吴菊梅、高长文:

  本院受理原告汤文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3民初1587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独任审判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在线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院根据申请人汪丽梅的申请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浙1123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遂昌天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担任遂昌天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遂昌天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故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机制。

  遂昌天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6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长虹东路151号;联系人:项律师;联系电话:1502460766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遂昌天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遂昌天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遂昌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罗彩英的申请于2023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淿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淿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浙1123破10号,并于2023年12月14日指定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淿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故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机制。

  淿鑫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21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柯珂;联系电话:189570766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淿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淿鑫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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