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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浙爱卫〔2007〕1号文件印发,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03-24 15:39:35 来源: 中国遂昌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李晖
一、申报申报城市(县城)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由地级市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一)城市(县城)清扫保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城市(县城)必须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0平方米;
(四)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0%;
(五)鼠、蚊、蝇、蟑螂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鼠密度必须达标),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建成区辖村的省级卫生村达到20%;
(七)城市(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八)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九)近两年无重大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十)建城区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总满意率≥90%。
申报城市(县城)经过地级市爱卫会考核,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要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方可由地级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总结、相关技术资料和地级市爱卫会考核意见。
二、评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评审程序如下:
(一)审核调研
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地级市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申请后,将组织省爱卫会专家库成员进行资料和有关情况审核,如无否定意见,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暗访调研,其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考核鉴定
对经过调研已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城市(县城),省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未参与之前调研的专家在两个月内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由省爱卫会专家组成员和省爱卫会办公室派员参加。
考核鉴定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城市(县城)建成区。
(三)社会公示
对经考核鉴定已达到《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城市(县城),省爱卫会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省爱卫会根据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申报城市(县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每四年复审一次。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采取暗访、明查的方式进行。
省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规定改进期限;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由于巩固工作滑坡,出现因防控措施不力而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蔓延流行或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爱卫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命名;整改工作到位的,撤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