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2011-05-09 15:26:10 来源: 作者: 编辑: 李晖
5月1日,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新细则规定: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3、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表明室内公共场所不再另设吸烟区,其约束对象是经营者,对吸烟者无法进行处罚,只是有可能被劝阻,表达的是控烟概念。
按照新细则的说明,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另外,细则规定对公共场所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加大了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