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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问答(一)

2012-05-23 15:20:40 来源: 作者: 编辑: 李晖

  1、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是政府补助、择档参保,终身受益。有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转换和衔接,与我县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之日起,凡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实行“即征即保”。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有那些?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依法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6周岁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招考已经安排工作的人员不得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如何经办?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就业管理服务处具体承办,县财政、国土审计、民政、农业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组织实施、身份确认等工作。具体流程为: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组成?

  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由县财政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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