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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沙射影”算侵权 博主不能再“隐身”
2014-10-10 17:21:35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编辑: 林馨怡
典型案例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旨在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记者选取部分典型案件,帮您更好了解“网络侵权”官司。
“博主”担责
谢晋名誉受侵案
【案例简介】导演谢晋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某某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刘信达在其博客上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两人还向媒体表示文章确有其据。随后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近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姚辉: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含沙射影”侵权
范冰冰被侵权案
【案例简介】2012年,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发表评论,表示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 F”组织实施的。其后,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刊登《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网络上出现大量对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范冰冰起诉。
【法院裁决】法院认为,从毕成功该微博下的评论、《内幕》一文以及后续大量网友的评论和相关报道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 F”所指即是范冰冰。《内幕》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主动编辑、发布,事前未经审查、核实,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担。判决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分别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明确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公众人物的情况下,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
揪出匿名博主
新浪百度侵权案
【案例简介】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法院裁决】法院认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
【法官点评】姚辉:如何确定网络侵权人的个人身份,常常成为阻碍原告维护自身权利的障碍。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又负有法定的对网络用户的保密义务,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原告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要求进行审查后并作出判断,能够较好地实现两者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