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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5年的女儿非亲生 丈夫胜诉获抚养费

2014-10-20 13:23:54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编辑: 林馨怡

原标题:养了5年的女儿

  养了5年的女儿

  到头来

  不是自己亲生的

  丈夫起诉离婚

  要求返还抚养费

  结婚后和妻子关系一直不太好,湖州男子蔡某怀疑当初妻子戴某急着和他结婚别有用心。亲子鉴定的结果证实了蔡某的猜测:自己养了5年的女儿和他并没有血缘关系。

  蔡某与妻子戴某都属于“80后”,两人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登记结婚,当年10月,妻子戴某便生下了女儿小敏。

  但婚后两人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矛盾渐渐引到了女儿小敏身上,蔡某越想越不对劲。

  今年1月,蔡某下狠心带着女儿做了个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女儿根本不是他亲生的!也就在今年3月,知道亲子鉴定结果后,戴某偷偷将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汽车给卖了,并私吞了10万元的卖车款。

  蔡某于是向湖州吴兴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和16万元的结婚彩礼,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对包括卖车款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一审过程中,戴某曾提出要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但最后又放弃了。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和戴某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

  对于小敏和蔡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一、二审法院认为蔡某已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其与小敏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蔡某当然不应承担小敏的抚养义务,小敏应由戴某独自抚养,故戴某返还蔡某为小敏所支出的抚养费用。

  戴某在婚姻缔结前,没有将怀孕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蔡某,导致蔡某误以为其与小敏系亲子关系,并抚养了长达5年之久,蔡某在小敏身上倾注了大量情感,戴某的行为对蔡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除蔡某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为1932元,戴某转让汽车款项为10万元能够确认外,其余部分双方表述不一致,且均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仅对目前能够确认的101932元予以分割,双方如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可另行处理。

  至于蔡某提出戴某返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16万元的诉请,一、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蔡某与戴某结婚已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戴某返还蔡某抚养费6.3万元,并赔偿蔡某精神损失费3万元,同时支付蔡某财产补偿款6.5万元。(通讯员陆海英沈杰记者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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