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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7年9月21日
2017-09-21 08:36:00来源: 遂昌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潘华骏
孙英珊、岑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曾子文: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庆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傅利鑫: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包利庆、季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董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蓝翠莲、李国灿、张根云:
本院受理原告华梅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胡登、胡洪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岳伟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钟小冰:
本院受理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小冰、钟正清、何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周春松:
本院受理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朝、周春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曹根和、邵丽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麟、朱月英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遂昌乡韵特产行: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龙谷丽人茶业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袁美芬:
本院受理原告陈秋云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