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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正 声 明

2017-10-13 08:55:35来源: 遂昌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潘华骏

  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刊登在《钱瓯遂昌》第四版的公告中,因校对有误,现将公告的内容更改为“黄群飞、陶仙萍、陶国平:本院受理原告梁善元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更正。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2日

  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刊登在《钱瓯遂昌》第三版的(2017)浙1123民初1733号、(2017)浙1123民初1734号、(2017)浙1123民初1735号公告中,因校对有误,现将“王岳为”更正为“王岳伟”。

  特此更正。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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