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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5月23日

2018-05-23 14:20:52来源: 遂昌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李斌

涂志鹏、涂尚勉: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翼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程军平、赖根海:

  本院受理原告金先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3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罗建军、钟雷剑:

  本院受理原告金先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3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蓝斌、叶大蔚:

  本院受理原告金先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3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鲍有荣:

  本院受理原告金先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3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宋芝美:

  本院受理原告徐增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吴建平、谢春婷:

  本院受理原告罗子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龚根明、潘吉士、薛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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