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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5月31日

2018-05-31 09:00:31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 李斌

苏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连勇锋:

  本院受理原告巫仁杰诉被告连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吴群强:

  本院受理原告潘长清诉被告吴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祝方根:

  本院受理原告单爱贞诉被告祝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18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罗志萍: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602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周法辉:

  本院受理原告叶新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639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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