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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7日

2018-06-27 09:27:51来源: 遂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 李斌

冯胜宇:

  本院受理原告尹林军与被告冯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赵鹃、钟小冰:

  本院受理原告严岩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吴根青:

  本院受理原告孙晓平与被告吴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郑素燕:

  本院受理原告郑艳红与被告郑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徐紫爱、柴苏华:

  原告林钗诉被告徐紫爱、柴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蓝建飞:

  本院受理李关林诉蓝增、华珺和你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2013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吴春洪、王瑞根、钟淑贞、杨樟洪、雷芝英:

  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洪、王瑞根、钟淑贞、杨樟洪、雷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张先明、张聪林、李娜谢:

  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明、张聪林、李娜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吴益华:

  本院受理吴振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964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余盛良、叶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新、罗菊仙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1963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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