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蓝席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3257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雷菊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3275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朱正雄:
本院受理原告蒋庆华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3317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吴根木: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魏涛、吴根木、张浩鹏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3315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蓝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被告蓝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肖建春:
本院受理原告毛发春诉被告肖建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王妙兰: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住房保障中心诉被告王妙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19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潘增慧:
本院受理原告上官稼崇诉你民间借贷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张小敏: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住房保障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3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