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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个人债务重整” 探索基层治理新路径

2020-05-08 09:13:01来源: 遂昌新闻网 作者: 编辑: 童芳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充分肯定我省省域治理方面的积极探索。围绕总书记要求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补齐短板”,遂昌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重整”,不断完善和创新个人债务重整的路径,在恢复个人信用、整合社会资源、释放经济活力、创新县域治理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为将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贡献出遂昌经验——

  通过个人债务重整,遂昌的小李有条件中止了对40多万元债务的清偿义务。最终,他与债权人达成免除部分债务的共识。未来,他的生活将获得必要保障,这也意味着,他能够重新昂首走向工作岗位,和他的家庭重新开始新生活。

  这是日前遂昌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一起个人债务重整案件,经深入研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见精神,在提炼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遂昌探索出“个人债务重整”,为那些“诚实而不幸”、渴望被拯救的债务人群体打通了一个正当的债务豁免途径,走出了县域基层治理面的遂昌路径。

  破解“债务僵局”: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共赢

  小李是遂昌县某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年轻有为,具有很好的职业前景,但因在遂昌法院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事业发展受阻。

  五年前,小李因讲义气为朋友担保,没想到朋友负债跑路,小李不得不承担了所有债务,导致他在遂昌法院有10起未履行案件,共计69万元债务。

  五年来,小李尽己所能地还了近22万元,但因没有履行完毕,他还是被“限高”,进了失信黑名单,成了一名“老赖”。小李的生活和名誉受到很大影响不说,美好的职业前景也因此按下了暂停键……

  在听说了法院的“个人债务重整”后,小李觉得可以试一试。由于小李确实没有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受理了他的申请,召集了10起案件的7名债务人商讨,确定了初步意向。

  由于小李除工资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是失信被执行人,缺乏必要的融资渠道,因此,遂昌法院向小李推荐了稠州银行遂昌分行的“重整贷”项目进行资金筹集,用于清偿债务。

  通过三方反复协商,最终敲定重整方案——债权人豁免了小李部分借款本息28.7万元,小李向亲友筹集2.3万元,利用“重整贷”融资16万元,共18.3万元一次性归还95%的未偿还本金。

  同时根据协议,为小李设置信用限制期。在信用限制期内可以正常乘坐飞机、高铁,但限制其高消费,并由债权人和第三方对小李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虚假申报、逃废债等行为,遂昌法院可以立即恢复对原案件的执行,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一来,小李终于摆脱了“老赖”之名,获得了“解救”,只要在接下来的信用限制期内按约履行协议,法院就可以恢复其信用。

  更为重要的是,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实现,所谓“千赊不如八百现”,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尽快让债权变现,是债权人接受重整方案的最大动力。

  完善“信用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闭环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开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遂昌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遂昌实践,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而开展“个人债务重整”工作。

  “个人债务重整是为了给那些‘诚实而不幸’、渴望被拯救的债务人群体一个正当的债务豁免途径,不包括那些非正当经营或主观故意而为者。”遂昌县人民法院陈裕琨代院长说,启动个人债务重整的前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然后,由法院个人破产审判团队对债务人涉诉涉执情况进行调查梳理,确认没有规避执行行为后,组织债权人会议,确定重整方案。最后,引入第三方机构,以市场的手段对需要融资的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评估合格的,与第三方机构签订“重整贷”合同,以融资款项清偿债务。

  “引入第三方融资,让原本已丧失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从而促使债权人在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接受债务重整方案,是遂昌县法院探索个人债务重整的最大亮点与特色。”陈裕琨介绍,该院已办结个人债务重整6件,化解执行案件31件、诉讼案件2件。其中2名债务人通过“重整贷”向金融机构融资46万元用于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人通过向亲友融资等方式履行债务,清偿标的额共计157万余元,惠及30名债权人。

  据遂昌县法院测算,如果这样的重整全面“量产”,每年有望化解和退出三四百件不涉及金融债权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占该院每年新增终本案件数量的30%至40%。

  “个人债务重整,不仅能有效解决债务纠纷,破解‘执行难’的困境,而且能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闭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翁晓斌评价,“个人债务重整”让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支撑更加完善和扎实,起到“良币驱逐劣币”的作用,不断提升我国法治水平和现代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色。

  特约记者 朱敏 记者 郑雨薇